0371-65350801
发布日期:2011-11-11 已浏览:1129次
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,保障公共卫生安全,根据农业部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》,现就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通知如下:
       一、动物诊疗机构场所面积
    (一)不从事动物颅腔、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    (二)从事动物颅腔、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等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。
      二、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
   (一)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,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规定;
   (二)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、屠宰加工场、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;
   (三)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,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,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;
   (四)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、手术室、药房等设施;
   (五)具有诊断、手术、消毒、冷藏、常规化验、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;
   (六)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;
   (七)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、疫情报告、卫生消毒、兽药处方、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;
   (八)从事动物颅腔、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,还应当具有手术台、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;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。
      三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
   (一)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定,向所在地县(市、区)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包括:
       1、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;
       2、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、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;
      3、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;
      4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;
      5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      6、设施设备清单;
      7、管理制度文本;
     8、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;
     9、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。
  (二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县(市、区)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;
   (三)县(市、区)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,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。符合规定条件的,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;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;
  (四)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,发证机关为省辖市畜牧局。
     四、要求
   (一)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,新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,必须按照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,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;本文件发布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,必须在2013年年底前依法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,到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,不得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。
   (二)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、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,不得使用“动物医院”的名称。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。
   (三)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《动物防疫法》和机构管理办法》,摸清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现状,积极组织开展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培训,督促辖区内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。动物诊疗《动物诊疗
   (四)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,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   (五)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,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。
   (六)各地要于每年12月底前,将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情况汇总报省局医政药政处备案。